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全文
1.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3公司负责人戚金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伟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伟东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010.9.302009.12.31增减幅度(%)
总资产(元)27,582,848,052.6119,010,912,794.1045.0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3,782,451,907.683,402,929,674.9311.15%
股本(股)1,352,000,000.001,352,000,000.000.00%
2010年7-9月比上年同期增减(%)2010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1,041,546,516.09-35.85%1,918,192,397.365.2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96,832,425.42-42.83%447,122,232.7520.2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12,525,960.77155.8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4-44.00%0.3322.2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4-44.00%0.3322.2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34%-6.30%12.46%-0.68%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3,825,595.68
合计12,764,232.55-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全文
2.2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四组合11,999,845人民币普通股
交通银行-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8,999,933人民币普通股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货币资金较年初增长109.12%,主要原因是公司万家星城、城市之星项目预售回笼资金较多所致;
2、预付款项较年初增长150.90%,主要原因是预付土地款增加较多所致;
3、存货较年初增长36.22%,主要原因是金色黎明一期等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转为开发成本,导致开发成本增加较多所
4、预收款项较年初增长76.33%,主要原因是公司万家星城、城市之星项目预售款回笼资金较多所致;
5、应交税金较年初下降73.32%,主要原因是万家星城、城市之星项目预售款增加导致相应的预缴税金增加所致。
6、其他应付款较年初增长30.26%,主要原因是合作开发的项目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同比例投入款增加所致。
7、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115.63%,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增加营销费用投入所致;
8、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224.37%,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银行借款增加,导致相关的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9、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下降85.28%,主要原因是本期坏账准备减少所致;
1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原因系2009年1-9月偿还银行借款较多导致现金流出较大,从
而使得上年同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小所致。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全文
3.2.2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1、报告期内,杭州万家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合同款为41,113,400.00元。
2、报告期内,金都房产集团衢州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为027158),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2,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三十六个月。
3、报告期内,金都房产集团衢州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为027149),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2,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三十六个月。
4、报告期内,金都房产集团衢州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北区支行签订了《房地产借款合同》(编号为2010年(北区)字0258号),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5,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三年。
5、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为023068),为金都房产集团衢州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为027158)项下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6、报告期内,金都房产集团衢州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北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2010年北区(抵)字0133号),合同约定金都房产集团衢州置业有限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期间自2010年9月21日至2012年9月17日,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11,500万元。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绍兴滨江镜湖置业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绍兴滨江蓝庭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已于2010年9月26日办理完毕。
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事项承诺人承诺内容履行情况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
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无无不适用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戚金兴先生、股东朱慧明先生、莫建华先生、股东戚加奇先生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