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光不是第一个玩类似游戏的江苏上市公司,当然也绝不会是最后一个。就在2个月之前的8月份,和江苏东光同在无锡市的百川股份(002455),成功实现了首发,而背后有相同的PE方——中比基金。
更加令人瞩目的相同点是,这两家上市均存在“失控”风险,即大股东的实际控制权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被剥夺。从这两家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的招股说明书中,人们不难发现关于这种“失控”风险的陈述。
江苏东光在其招股说明书的“1-1-29”页中,用比较醒目的黑体字陈述说:“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建平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沈建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760,070 股,占总股本的34.70%。本次发行后,持有公司25.94%的股份,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由于沈建平先生持股比例较低,在公司上市之后存在其他股东利用二级市场收购公司股份,从而获得企业控制权的可能性。因此,公司存在发行上市后实际控制人变动的风险。”
而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指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就是来投资的中比基金,其拥有的股权是25.51%,与第一大股东之间的差踞只有0.43%,这种差距,对于一个全流通的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想打破目前的持股比例,那么可以很简单地从二级市场收购股权来实现。
而人们更加不能忘记的是,中比基金当初在2005年12月12日,投钱给江苏东光时,就让对方签下了对赌协议:按《增资协议》,中比基金拥有赎回、稳健持续经营保证、反稀释条款等三项权利,并对江苏东光董事会人员、决策程序、股东大会权限进行了一定有益于中比基金的调整。
这份典型的对赌协议赋予了中比基金拥有赎回权利——具体为5年内,如由于江苏东光经营业绩不符合上市要求,或是仅由于政策原因而未能在上海、深圳等证券交易所上市,中比基金可要求原股东或公司以现金形式赎回所持全部股份。
同时中比基金还拥有稳健持续经营保证权利,如公司经营业绩连续两年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低于10%,则中比基金有权要求原股东或公司以现金形式赎回所持股权,赎回价格可为:4000万+(4000万×20%×起始日到赎回日天数/365-赎回日前中比基金已分配现金红利)。
如果不出意外,已经在中国证监会发审委过会的江苏东光,将在未来几个月内首发上市,那么届时中比基金就会失去对赌协议中不能上市而可获得的权益,但是,上市之后的江苏东光只要有风吹草动,那么中比基金还可以搬出对赌协议中的其他条款,来获得公司的股权等收益。
百川股份在两个月前上市时,没有向外界公开其与中比基金的对赌协议的相关文件,但是,和江苏东光一样,百川股份也在招股说明书中提到了大股东控制风险问题——“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郑铁江、王亚娟直接持有本公司 61.71%的股权。本次发行后,所持有的股权比例降至46.25%,仍能对本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等实施重大影响。若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健全、运作不够规范,可能会导致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风险。”而中比基金在百川股份的股权比例,在上市前是10.64%,上市后目前是7.97%,这种比例,要比江苏东光的第一、第二大股东间的毫厘之差大得多,但是,仍然存在较大的可变化性。人们不会忘记,在不久之前的国美电器的陈黄之争中,黄光裕因为不断减持自己拥有的国美股权,才引发了后来的贝恩资本在国美缺少现金的时刻,以投资换走股权。而在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过程中,因为这样那样的需要,带来的大股东减持,是不可避免的。
在中比基金和江苏东光的对赌协议中,也有关于对董事会席位、公司股东大会权限的具体规定。中比基金将直接委派2名董事并向股东大会推荐2名独立董事。而国美前不久关于谁能在董事会中占有更多席位的争执,也闹到了兵戎相见的地步。
记者调查发现,中比基金还同时是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朗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华东可可食品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投资方。
实际上,江苏东光因为自身的历史发展变化原因,在接受中比基金的4000万元现金时,就吃下了这个“毒丸”,这个“毒丸”在某种意义上对双方都有毒,因为收钱的固然要为收钱付出可能的股权转让,而付钱的一方也有可能因为对方完全做到了当时的约定,而不能获得股权转让。只是,对于中比基金来说,对赌协议的毒性较小,因为,中比基金还能通过自己在上市公司的股权套现,来获得暴利。百川股份招股说明书显示,2007年7月,百川股份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中比基金按照每股5.13 元的价格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增资3590万元。按照20元的发行价计算,中比基金持有的百川股份700万股股票账面值为1.4亿,3年的资金收益高达289.9%。
事实上,想上市的企业和企业家非常多,而能提供带着“毒丸”的资金的PE投资者则相对来说很少,换句话说,想拼命吃河豚的人很多,而能拿出河豚的卖家,则是抢手得很。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