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既然甲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乙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本案的事实分析,当事人之间就存在一个以债权转让方式终止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义务,因此,甲乙之间也存在一个合同,所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问题。甲、乙之间达成该合同的目的是满足乙的债权。甲、乙双方均同意以甲对丙的债权履行对乙的债权。那么甲就应与承担对该债权的瑕疵担保义务。即保证该债权能得到及时、完全的清偿。既不能存在因债务人的抗辩使债权请求权受阻的情况,也不能存在债务人因各种原因履行不能的情况。因甲转让的对丙的债权,因丙下落不明无法实现,甲已构成了根本性违约,致使不能实现该合同的目的。乙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的情况与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等。结合本案,乙可以要求恢复原欠条的效力,收回已出具的收条,返还甲丙的欠条,要求甲按照其出具欠条确定的义务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