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资成功后,包女士因不能如数拿到劳务费而请人追债,欲绑架该公司的老总黄某到广东湛江。绑架的过程中,在广东徐闻发生车祸,黄某被解救,包女士等人被判刑。
刑满后,包女士按法律程序追讨这笔劳务费。结果,前前后后上了12次法庭,拿了10份判决书及裁定书,案子还是终点又回到了起点。20日,此案在海口中院再次开庭审理。
粤房产女老总为拿劳务费来海口为桂企业引资300万元
20日上午,来自广东湛江市的47岁包女士再次坐到了法庭的上诉席上,为自己诉广西驻琼某建设公司劳务费纠纷案,已经是第12次上法庭。3家法院对此案也前前后后做了10次判决与裁定,但案子仍然没有眉目。为此,包女士心急如焚,但又无可奈何。
据包女士称,她原是广东省某集团公司的医生,后来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当老总。1994年4月底,广西驻琼某建筑公司的副经理李某让她来海口接工程。来海口两天后,建筑公司的老总黄某就拿出一份尚未签字的通什市(现五指山市)五指山水库梯改电站的承包协议书给她看,说该工程总造价3.2亿元,但要300万元作工程质量保证金,汇入通什市财政局的账户才能领到该工程,请求包女士为他引资300万元,并承诺如引资成功则给予她工程总造价3.2亿元的1%劳务费。
通过包女士的努力,5月12日下午,引进了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300万元资金。广西驻琼某建筑公司于当天向通什市政府交了这300万元的保证金后,顺利地拿到了该工程。5月14日,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与广西驻琼某建筑公司共同向她出具了承诺书,承诺按工程估算造价付给包女士劳务费1%,此劳务费按兴建方拨款比例给付。
包女士说,当时怎么样没想到,这个承诺不但让 自己踏上了漫漫5年的诉讼之路,而且还因触犯刑律而判刑1年5个月。
包女士称,五指山水库梯改电站工程于1996年4月开工。到了1997年,她多次找到广西驻琼某公司的负责人黄某索讨劳务费。该公司于1998年4月18日再次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就该公司与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共同承诺给予包女士工程款1%劳务费给付问题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广西驻琼某建筑公司按工程量0.5%给付包女士劳务费,以工程量2000万元给付10万元,在1998年5月30日前付清。此后的款项,如果工程方付到公司账户上,公司必须在一年内一次性计算付清。签约后,公司分7次付给了她10万元劳务费,并扣除了18860元个人所得税。
包女士告诉记者,1998年8月,该工程量已超过3700万元,她多次找建筑公司负责人黄某索取超出的劳务费,但都无终而归。
8月初,她回到广东湛江后,将自己这些情况告知当地的冯某等6人,请他们把驻琼某建筑公司的老总黄某绑架到湛江市进行追债,并许诺事成后以索回债款的30%作为报酬。
1998年8月14日,包女士从广东湛江带领冯某等6人来到海口市,并将建筑公司老总黄某的相貌特征、住所、乘坐车辆的车牌号等情况告知冯某等人。同时亲自带冯某等人到黄的住所进行指认,并向冯某等人提供封口胶、镇静针剂等作案工具。
8月16日晚11时许,冯某等人到海口市海润酒店停车场将黄某绑架到黄某驾驶的小轿车上,连夜架驶该车赶往湛江市。途中,黄某的嘴巴被封口胶封住,并强行注射了两支“安定”针剂,昏睡了过去。
当冯某等人带黄某逃到广东省徐闻县境内遭到公安机关设卡拦截时,强行冲卡逃窜,后逃到雷州市黄利镇那亭村路段发生车祸,冯某等人弃车逃脱,黄 某被公安人员解救送往医院。随后,包女士及冯某等5人被抓获,2人逃脱。
1999年10月19日,原海口市振东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包女士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被抓获的冯某等4人也分别被判处1年零5个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
2000年1月19日,包女士刑满出狱,她还是念念不忘广西驻琼某公司承诺给她的劳务费,于2000年8月13日向原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现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偿付给她的劳务报酬275322元及违约金193171元,合计468493元。
包女士告诉记者,起诉时工程已完成了1.3亿元,但自己一时找不到这个数据的证据,于是依照自己被判刑时检察机关查明的工程量37439703元进行起诉。
原新华区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于2000年12月28日作出了判决,依法判决广西驻琼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包女士劳务报酬274397.03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原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并执行了9.9万元给包女士。
就在此案尚未执行完毕时,2001年9月12日,广西驻琼某建筑公司以包女士未曾为其引资、迫其签订劳务《协议书》、对其实施敲诈勒索和审判程序违法等理由,向原新华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原新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复查,并组织合议庭进行听证后,于2002年5月30日下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建筑公司不服,再次向海口中院提起再审申请,2002年10月22日也被驳回。
据包女士称,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被海口中院驳回时 她一直不知道,还一直要求法院执行此案,但对方当年11月6日签收了“驳回再审申请通知”,该通知书应视为生效。但就在该通知被签收的一个月后,海口中院下达了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本案指令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龙华区人民法院(原新华区法院)于2002年12月25日再度立案,2003年4月30日开庭再审。当年5月29日作出了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
虽然该诉讼与当时在原新华区法院的起诉时(简称“前案”)要求的赔偿不同,但却是发生在同一件事上,但美兰区人民法院却作出了与原新华区法院完全不同的判决,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包女士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且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驳回了包女士的诉讼请求。龙华区法院认为“前案”的判决应以“后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结果裁定中止“前案”诉讼。
在“前案”被裁定中止诉讼后,包女士的希望落在了“后案”上,于是她就“后案”的判决结果向海口市提起上诉,海口中院又以“后案”的再审结果直接影响到“前案”的审理和判决为由,中止了“后案”的诉讼。
包女士不服这两个中止诉讼的裁定,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省检通过调查后,于2004年11月25日向海口中院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海口中院出面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两案的审理。随后,海口中院作出裁定, 后案”发回美兰区法院重审,“前案”发回龙华区法院重审。
2004年12月底,龙华区法院对“前案”重新开庭审理,并于2005年3月39日作出了与一审时相反的判决,判决撤销原新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包女士的诉讼请求。该案经过5年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2005年5月12日,“后案”也在美兰区法院重新开庭,包女士至今尚未收到判决书。
因为对“前案”的判决不服,包女士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昨日,中院再度开庭审理此案,包女士又再度坐到了上诉席。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