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据时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得太大,容易被持据人增写其它内容,或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
有的字据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写的小数点位置不准确;有的数字前头有空格,或大小写不符,很容易被持据人添加数字或修改,并由此而引发纠纷。
许多字据由于不写日期,一旦发生纠纷后,对事实真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造成困难。
用圆珠笔或其它易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据,当遇到保存不当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并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用化学制剂涂抹更改内容留下可乘之机。
找别人或对方代写后的字据没有认真核对内容是否属实,就糊涂地签字盖章,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有的字据上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借给”写成“借”等等,内容含糊不清甚至颠倒,难以辨清真相。
有的字据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常因对方赖账而发生纠纷,最好核对一下身份证。
有的人在写字据时,常用同音或同义、多义字代替自己的真实姓名,并由此而发生纠纷。
有的字据是由他人代笔书写、代笔签名,本人只在上面按一个手印,致使发生纠纷时难以认定责任事实。
有的人在归还别人欠款时,对方称一时找不到欠条,便轻信对方,却不知要其写一张收据留存,事后对方又拿出原欠条索款,从而造成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