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电力公司即按供排水公司要求对房屋请某装饰公司进行了装修,装修结束后,由供排水公司进行了验收。
自此,电力公司便取得了对房屋的三年租用权及三年期满后的优先租用权。之后,电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某因涉嫌诈骗和虚报注册资本被该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该公司也于2004年3月15日被该市工商局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而该公司却一直没有清算。
自陈某被立案侦察后,装饰公司因不能按约收回垫资的装修费用,多次与供排水公司协商,要求转移房屋的租用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同时,因陈某通过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明知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西南公司予以装修,涉嫌诈骗,房屋装修所获得的利益属于诈骗所得。因此,经侦大队也给供排水公司发函,要求将房屋的租用权转移给西南公司,而供排水公司却不予理会。
为追回装修欠款,装饰公司即向该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三股东和该市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支付装修工程结算欠款38.5万元及利息。
三股东之一的刘某委托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苟峥嵘律师代理。
接案后,我们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对方起诉理由合理。注册资本不实,在公司注销后,从法律上可以让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自应承担责任。
因此,在法律规定很明确的情况下,想完全推脱责任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仔细分析后,又觉得并非毫无操作空间。
首先,供排水公司无偿占用了装修,虽说目前离装修结束已近三年时间,但该房屋却仅使用了不到一月。而之所以闲置,是因为供排水公司不及时执行经侦大队的要求将房屋租用权转移给西南公司的协助函有直接关系,可要求追加供排水公司为第三人。要求其在不当得利范围内承担责任。
其次,该市工商局在注销电力公司时,未进行清算。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根据这一规定,工商局作为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未组织对电力公司的清算,导致该公司的资产处于待定状态,使得该公司资产贬值,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将该市工商局追加为被告。
再次,所租赁房屋的绝大部分并非电力公司办公场所,而是茶楼。但电力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又无茶楼。而企业只能在其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对茶楼部分的装修不能看作公司行为,应为陈某的个人行为。
最后,装修结束后,从未由双方对装修工程进行结算,装饰公司的依据只是装修工程协议书,协议书中的预算投资只是36万元,而且规定,“装修材料,甲乙双方共同就地采购,材料价格双方签字认可”,而装饰公司却未提供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材料。装修完成后,也没有任何正式的交接手续。即迄今为止,该装修房屋都还没正式交接,装修价格也从未正式结算,更没有一个权威机构对装修价格的权威认定。因此,38.5万元的装修结算款依据不足。
基于对案情的客观分析,我们首先向法院写了申请,要求追加该市工商局为被告,追加供排水公司为第三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我们又就此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给工商局发函,指出其在注销电力公司过程中的错误。
工商局领导接函后,立即给我方联系,要求协商此事。在协商的过程中,我方严正指出,工商局的错误直接导致电力公司的巨大损失。一是装修房屋的折旧,二是办公设施的折旧,三是公司车辆的被盗。因此,从法律上说,工商局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目前既然是协商,我们希望达成一个对各方均有利的方案。现在最切实可行的方案就是让供排水公司将房屋的租赁权转移给装饰公司,并延长房屋的租赁期,就此我们可与装饰公司协调。希望工商局领导利用工作关系给供排水公司施加影响。工商局领导当即表示愿意给供排水公司做工作。
之后,我们又找到装饰公司,告诉装饰公司,作为公司的三个股东,目前没有支付能力,一个在押,另两个经济承受能力也极为有限。虽然会计师事务所有一定支付能力,但法院不一定会让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所有装修款的连带责任。通过我们做工作,如果供排水公司愿意延长房屋的租赁期并转移租赁权,希望其接受。如果能延长两年,租金也会达到二十万以上,可弥补大部分装修款。装饰公司提出不足部分的承担问题。我提到,可给几名被告做工作,希望其在装修款方面做些让步。最后,装饰公司同意装修款可按三十万元计算。
协调至此,本来可提出让装饰公司撤诉,但装饰公司谈到为了稳妥起见,还是希望能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于是,2005年2月开庭当日,在例行公事的一些庭审程序后,各方均同意调解,并很快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装饰公司装修款没经过结算,因此,其装修款价格调整至三十万元,各方对此予以确认。
供排水公司在与电力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基础上,将因装修而获得的租赁期限顺延两年,并将租赁权转归装饰公司。
装饰公司获得的房屋租赁权根据市场行情,折抵装修款二十万元人民币,装饰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剩余装修款由电力公司三股东承担八万元,对外向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股份分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两万元。
至此,一件看似复杂的装修工程欠款纠纷案件在律师的全方位斡旋下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