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后,以已故方个人名义或是双方名义的债权(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除有约定外,应当为夫妻共同的债权,并非死亡一方的遗产。该债权为夫妻的连带债权,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故在夫妻享有的债权诉讼中,生存一方有权利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已故方的遗产应当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减去夫妻的共同债务后的一半财产。故夫妻共同债权在尚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其中的一半的债权并不必然为死亡一方的遗产。所以如果在夫妻享有的债权诉讼中将死亡一方全部的继承人列为共同原告显然不对。如果在诉讼前已故方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成,生存一方经过诉讼取得债权后,已故方的继承人可以再次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 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无论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还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债务,一般情况下首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生存的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扎偶的义务。故在夫妻所负债务的诉讼中只需列生存一方为被告。
以上观点的前提是夫妻已故一方个人名义的债权、债务必须是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债务,且是夫妻的共同债权、债务。如果履行标并非为财务,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此时的债权、债务人已经死亡,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如果夫妻已故方以个人名义的债权、债务为个人债权、债务,该债权必然为已故方的遗产,在债权纠纷的诉讼中应当以已故方的全部继承人为共同原告。个人债务纠纷中应当以已故方的所有继承人为被告,但前提是遗产分割已经完成,继承人已经继承遗产。司法实践中,因为继承人怠于行使继承权,债权人无法提起诉讼,仍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