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律师代理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并指定 律师、 律师作为甲方的仲裁代理人。
二、委托事项:
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甲方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拟定有关甲方与 的纠纷案的解决方案以及提起、进行并完成甲方与 的仲裁活动。
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委托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四、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或甲方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之日止。
八、其他约定:
九、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郑州仲裁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仲裁委托代理协议,是指律师事务所与纠纷当事人间经协商订立的,确定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程序中有关活动的事宜,明确当事人与仲裁代理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仲裁委托代理协议是律师作为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依据,也是明确律师在代理仲裁活动中权限范围的基础性文件。
仲裁代理,是律师接受仲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代行当事人部分职责,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由于某些原因无法亲自参加仲裁,或者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而希望获得法律指导和帮助。故此,法律设置了仲裁代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29条和《律师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仲裁活动,代理仲裁活动是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活动之一。律师承办仲裁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仲裁当事人签订仲裁委托代理协议。
仲裁委托代理协议是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合同书,也是仲裁机构确认律师代理身份的文件。律师事务所与仲裁当事人签订仲裁委托代理协议,必须符合《仲裁法》有关规定:
(1)要求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的人具有委托律师代理仲裁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只有纠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委托律师代理仲裁。
(2)纠纷当事人之间需有仲裁协议,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自愿达成了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
(3)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即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于婚姻、收养、抚养、监护、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可提起仲裁。律师事务所经审查,确认符合《仲裁法》规定,才可以与纠纷当事人签订仲裁委托代理协议。
律师事务所与仲裁当事人之间订立仲裁委托代理协议,有利于明确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在仲裁代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避免仲裁代理人与委托人间因约定事项不明而发生争议,同时也可以防止律师与当事人私自建立仲裁代理关系,以维护律师行业执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