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帮助实现讨债,是指讨债人(或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经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债务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对债务人进行说明教育,劝其尽快履行债务。
我国政府机关在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自从实行经济改革开放以后,在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运行体制的思想指导下,国家一步一步地逐渐扩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权,企业有权独自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另外,除了一部分对国计民生有着重大影响的物资以外,企业的供、产、销基本上全部交给了企业自己去想办法解决。再加上企业的人事、用工自主权,现在企业的活力大大加强了,国家所赋予企业的权力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尽管如此,企业仍然同政府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改革使得政府机关比如计划、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宏观上对企业的经营进行调控的能力也得到了加强,计划、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制定出台的有关政策不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的供、产、销过程,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同时也对整个地区或者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像各级计划委员会制定的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银行的信贷政策、税务部门的税收等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生存发展、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都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企业的业务主管机关与企业的联系就更紧密。企业不仅在制订生产计划、技术革新、开创新产品等具体业务方面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管理等还得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当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时,主管机关责无旁贷地负有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的义务;当企业管理不善,或者出现生产经营不合理,甚至在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行为时,上级主管部门同样又有权对企业进行整顿,有机制止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合理或者不合法行为。总之,国家行政机关尤其是一些经济业务主管机关对企业或者法人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既负有为其提供包括政策、技术、资金物质等方面的服务的义务,又享有对企业经营状况随时进行监督,对企业的整个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的权利。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企业或者法人的主管部门既负有为企业服务的义务同时又享有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讨债人或债权人在讨债遇上障碍,自己不能采取合适的办法或有效的措施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他就可以利用债务人(企业)的主管部门所享有的权利,去争取获得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所拥有的特殊的关系,请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帮助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合同。
讨债人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帮助实行讨债目的,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属一个系统即同属一个主管部门领导的情况下效果最好。目前我国各种各样的“三角债”的追讨困难相当大,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与自己是一个系统的,属于同一主管部门主管,那么此时他如果请求主管部门出面进行协调、磋商,往往都能使久拖不决的三角债务迅速得以清偿。比如某市化工行业两个公司和一个工厂之间的数百万元“三角债”彼此拖欠了几年,后来由化工主管部门出面进行协商,几天之内便互相清债。
需要提醒讨债人注意一点,讨债人在讨债过程中请求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帮助讨债人实现讨债目的这一手段的范围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债务人的主管机关对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并没有任何强制措施,就是说主管机关没有权力命令或者裁决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只有人民法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才拥有这种权力。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只能采取说明教育或者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或者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其经济效益等方法,努力促使债务人讲信誉、守合同,尽快履行其到期的债务合同。如果债务人是存心故意拖欠债务,他就很可能对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说服教育“洗耳薛听”,对上级主管部门所提供的帮助、服务来者不拒,乐于接受,面对上级管机关要求履行债务一事则搁置一边,不予理睬。对这种债务人就应当寻找另外的最有效的办法。否则,讨债人难以达到目的。
另外,利用行政干预手段讨债对讨债人来讲最好是指导它作为其它讨债手段的一种辅助手段,这不仅是因为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对债务人的债务合同的监督干预权利有限,还由于我们国家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保持主义色彩在某些人的思想和行为当中表现还很严重,相当多的时候债务人的主管部门都会主动为债务人开脱责任,因为对债权人和讨债人而言,债务人及其主管部门的利益总是一致的。
总之,讨债人在决定是否通过行政渠道帮助自己实际其讨债目的时,最好是先调查一下主管机关的情况,摸一摸主管机关对其负债的下属清偿债务的态度,搞清楚债务人的主管机关是否能够公正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事,弄明白债务人的主管机关是否真心实意地愿意帮助讨债人,这些调查了解对讨债人正确地判断形势从而采取有效的行动相当重要,讨债人如果省去这些必要的调查了解,理想主义地认为国家机关就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就会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办事,盲目地信任债务人的主管机关,多数情况下讨债人为此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成了白费心机。
2.利用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能帮助讨债
金融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及所属各专业银行和农村、城市信用合作社。我们国家的金融机构即各大银行在国家经济建设及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都起着巨大的作用。我国的各大银行都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它们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其它的民事主体发生平等互利的经济联系,另一方面它又行使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的职能和权利,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国家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经济实体或者公民个人的整个经济活动,有权进行全面的信贷监督。国家银行的这种监督职能一方面既能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也能在某些方面和某种范围之内稳定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秩序,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根据银行所具有的监督职能,在我国的债务纠纷案中,讨债人或债权人就可以通过银行帮助,实现讨债目的。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由国家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这一规定,使国家银行对企业的经济往来具有结算管理的职能。
国家法律所赋予国家银行的结算管理职能,使国家银行除了承担为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收支款项等义务外,还享有对开户人(即法人或企业)的金融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同时,国家银行还享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开户人(法人或企业)实施强制结算的权利。
根据国家银行所具有的结算管理职能,讨债人或债权人如果经过自己的努力仍然不能同债务人协商解决债务纠纷,不能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这时候债权人即可向国家申请帮助,通过与债务人与有信贷关系的银行帮助向债务人催讨债务。如果债务人对银行帮助讨债人催讨债的行为视若无睹,置之不理,对银行的劝解、说服置若罔闻,仍然固执地坚持已见,坚持无故拖欠债务,这时,银行即有权进行扣款,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满足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需要。
银行的结算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托收承付,即银行代为开户人付款,如果银行需要代开户人讨款或代开户人清偿有关债务时,则一般都需要经过开户人的同意;另一种则是托收不承付,代开户人收款的职能不变,与托收承付不同的是银行在需要替开户人支付有关款项或代开户人清偿有关债务时,可以不经过开户人的同意或承诺。我国国家银行目前比较普遍实行的是托收承付。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如果开户人(通常情况下均为购货方)不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按期承付款项而故意拖延甚至无理拒付,这时银行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可以为另一开户人(通常情况下均为销货方)强制扣款。即使购货方是因故延期付款,银行也将扣付其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我国法律还规定国家银行具有协助执行的职能。国家银行所具有的协助执行职能主要是指我国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经国家种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仲裁、判决且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一方仍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的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协助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判决书,从债务人在银行的账户里强行扣款或者划拨款项以支付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讨债人懂得以上两点,对他顺利地完成讨债任务很有帮助。因为可以说在我国的企业不论大小很少有不和银行打交道的,特别是企业流动资金全部收拨改贷(即由国家拨款改为由银行以贷款的方式提供)之后,企业与银行的经济往来更趋频繁,所以,讨债人通过银行的帮助实现其讨债的目的多数情况下都不失为有效的手段,特别是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相互之间的“三角债”因其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单靠讨债人上门催讨很难达到目的,而通过银行则往往都能或部分或全部达到讨债的目的。当然,银行也不是随便就会同意讨债人的请求,答应帮助讨债人催讨债务的。讨债人要想得到银行的帮助也决不是举手之劳、唾手可得。取得银行的同意、得到银行的帮助,讨债人还必须做许多工作。至于怎样才能取得银行的同意、得到银行的帮助没有固定的规则可循,这就需要讨债人根据实际情况见机行事。一定的公关能力及金融知识是讨债人在争取银行的支持工作中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3.运用经济抗衡手段帮助讨债
讨债中所谓的经济抗衡手段是指债权人或讨债过程中根据双方合同(即合同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同时履行的原则,针锋相对地逼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办法。
现实经济往来当中的债务合同,多数都是双方合同,即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债务人同时也是债权人,比如在技术转让合同当中,债权人转让技术给债务人,债务人有向债权人提供转让费的义务,同时他也就享有使用该技术的权力,债权人享有获取转让费的权利,同时他也就负有提供转让技术的义务。债务的义务,双方是对等的。再比如在期货交易当中,买卖双方你欠我物,我欠你钱,彼此互相欠债。在上述两种情况当中,如果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到期不给付,那另一方就可推迟履行给付义务的时间,针锋相对地进行抗衡。直到双方遵照合同规定先行给付为止。比如如果转让也即受让技术的一方不按时给付转让费,那么转让技术的一方就可推迟出让技术的时间,这样,受让一方就实际上没有使用技术的权利,也不能获得使用技术的利益。直到受让的一方如数将转让费支付给转让技术的一方,转让的一方才将技术出让,这就叫做抗衡。在现实讨债案例中,运用这种方法讨债成功的还不少。
这种利用经济抗衡讨债的办法,有些讨债人称之为“自动电话”原则。大家都知道,不塞硬币进去,你就不能使用自动电话,因此,人们从来都不会打自动电话而不付钱。将此原则推而广之,用在讨债上,也就可以迫使债务人改变态度,放弃故意拖欠债务或赖债的打算。及时履行债务,比如某企业向某商场租借柜台,签订租赁合同之时讲好债务人(租赁人)必须每月按时交纳租金给债务人(出租人),如果柜台经营人员却连续几个月不向商场交纳租金,最后商场决定中止同某企业的租赁合同。第三天,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即带着租金找到商场,还了钱不说,还赔礼道歉半天。再如,某一著名饮料厂曾与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规定公司天天派人催饮料厂送货,却不见他们支付货款,对此,饮料厂始终不给公司送去一瓶饮料。后来了解,该公司是一个有名的赖债公司,很多饮料厂都曾上当,只有这家幸免,可以设想,如果该饮料厂也同其它的饮料厂一样,被某公司一阵假话所迷惑,稀里糊涂地先将饮料送到公司去,几万元货款将不知被拖到什么时候。
作者简介:王兆华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已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的各类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积累了大量成功的案例及办案经验;执业之余,积极从事法学研究,已在国内各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二十多篇。
法律服务范围主要涵盖:债务追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公司法务、以及其他经济及民事领域。服务方式包括:案件代理,参与项目谈判、起草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非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