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是整体出让还是分拆出让,都需要首先确认该出让行为是否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视同企业出让合同无效,而其出让行为可能造成债权的悬空;
2、企业以整体出让形式进行改革,我们作为债权人如认可该出让行为,应与新的债务人即企业的受让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
3、企业以分拆出让形式进行改革的,首先应确定我公司债务由谁承担,如分拆出让部分涉及我们的债权,对此行为认可的,应与债务人重新签定贷款合同以对债权债务加以明确;
4、在与企业签定新的贷款合同时,应要求债务人提供有效的保证,包括担保、抵押或质押,确保债权得以切实的履行。
5、要根据债权投资企业的现状和产权改革方式,本着支持国企改革,保全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积极落实债权。对有净资产或资债相等的改制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全额承担我公司债务;对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时,其所欠债务,原则上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但可以酌情予以减免缓等优惠政策,重新签订还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