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不确定的债权,主要是指非金钱的破产债权、以外币表示的金钱债权、涉及诉讼未最终判决、裁定的债权等。
对于金额不确定的债权,一般以破产宣告时的债权评估额作为实际的破产债权额,也就是说,对于非金钱的破产债权,由于债权形式的原因不同,在企业宣告破产时的评估也不同。对于合同之债,应先行计算损害赔偿额,计算时间应截止为企业宣告破产之日;对无因管理之债,债权人应以无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数额为基数,以该费用在企业破产宣告时的金钱标准计算破产债权额;如果是不当得利之债,债务人应向债权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其原物存在的应以原物在企业宣告破产时的价值计算破产债权,其原物不存在,应以企业破产宣告时估算的破产人的损害赔偿额为破产债权额。
以外币表示的债权,主要是因外币汇率产生的波动造成金额的不确定,计算时应以企业宣告破产之日的外汇兑换率换算成债权数额,列入债权总额。
附期限的债权额,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归还债务的债权。
企业宣告破产后,未到期限的债权,在破产债权清偿中,应视为到期债权,可以列入破产债权并确定其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也就是说,债权未到期,企业宣告破产,未到期的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在计算实际的债权数额时,应减去未到期的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即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利息不计算在债权内,由于附期限的债权是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申报债权,而提前获得清偿,实际上债权已从提前清偿中获得了期限利益或者中间利息。因此,在计算债权数额时,应从债权额中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附条件破产债权额的确定
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如果所附条件出现,债权人失去依法追偿的权利。
一般而言,附条件的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已实际存在,并有效行使,具有其法律效力,应将这种债权记入债权总额,并在破产清算中依法受偿。
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随时可能因条件出现而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对这一类债权,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否则不予受偿。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协议,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债权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条件已经出现,该债权产生法律效力,理应列入债权总额,但是,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停止的条件尚未成就,今后是否能成就,尚属不确定状态,因此清偿这类债务时,应作出特别要求,以区别于未附条件的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的确认诉讼
《企业破产法》第58第3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为普通债权确认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对该法律的理解与适用,需要明确以下要义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