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保护范围不同。普通民事诉讼启动于个别请求,保护的是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权利人,而对于未到期债权、或虽已到期但未向法院提出请求的债权,无法通过民事执行得到保护。而破产程序遵循机会公平的原则。对于未到期债权或虽已到期但未向法院提出请求的债权,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债权证明,无论债权发生的先后、无论请求的先后,对同类债权实行按比例分配的公平清偿原则。
第二,执行原则不同。民事执行实行“执行优先”原则,即依照当事人取得可执行判决并请求执行的顺序进行财产分配。而破产制度则创立重新分配规则,这种规则的提出基于这样的理性判断:破产财产应服务于所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有效成立的全体债权的共同的满足。因而,破产程序履行“执行平等”原则。
第三,结案方式不同。民事诉讼案件的终结以判决为主,而和解、调解等方式在债务人无力清偿的情况下极少适用。破产程序除清算外,还可以有多样化的再建制度,如重整、和解,为那些尚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提供企业更生的机会。为此,破产法必须具有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殊调整手段,这主要是通过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以及民事执行手段加以扩张和限制而形成的,如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务偿还方案对持否定意见的债权人同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