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套用国家计划内破产的优惠政策,欺诈债权人,刮“破产风”、搞“破产运动”的地方和企业来说,12月9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传出的信息无疑是当头棒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时,除了严格依照《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外,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破产的政策进行,在审理非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时,绝不能套用计划调整企业破产的优惠政策。各级法院对这种情况必须有所警觉,严把受理关,及时制止这股风气的蔓延,防范因金融债权的大量悬空而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
来自权威部门的统计:1998年至今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35657件,审结27004件,结案标的数额5353亿元。平均每年达到了7500件。
1988年我国正式实施《破产法》时,不少企业不敢破产,不愿破产。1989年全国企业破产案件立案仅98件,至1993年也才740件。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政策性即计划性破产试点文件以后,在破产试点的同时,“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也开始盛行,一些地方甚至上演了阵阵“破产风潮”,当年全国企业破产案件达到1625件,是《破产法》生效以来历年破产案件的总和。到1996年时,这个数字达到5815件,1997年为5640件。
在企业破产案件增多的背后,通过破产来逃废银行等债权人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新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王欣新认为,由于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未能清偿的余债可免除清偿责任,加上我国对破产企业的违法清算、抽逃资产、欺诈债权人等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手段,造成了很多企业的破产都掺杂逃避债务的倾向,有的完全是“假破产,真逃债”。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0年末,在工、农、中、建、交五家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为62656户,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的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1273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68.77%;非国有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改制企业的30.63%,逃废债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占逃废债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
王欣新告诉记者,现在破产欺诈的手段越来越隐蔽。一些企业通过表面上看似合法的重组、分立或股权变更、合同转让等手段抽逃资产后申请破产。一些企业长期策划、恶意负债、串通担保、隐藏资产,让企业变成空壳,然后申请破产逃债。有的企业则通过虚增债务、虚构担保、低价处分财产等方式,对本地或个别债权人优惠清偿,欺诈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