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判决书P4页(第4行至第5行)“XXX倒闭后,在该公司的基础上成立XXX,XXX又任XXX法定代表人”(第7行)“XXX使用山西XXX纸业有限公司的成品出库单向被告供货”这一认定事实错误。
①、XXX纸业倒闭没有经过清算就成立XXX,XXX与XXX 纸业财产混同。XXX纸业倒闭情况及XXX的成立、破产,上诉人均不知情。
②、XXX以XXX名义使用XXX纸业的出库单出售给上诉人的瓦楞纸,这些瓦楞纸到底是XXX纸业所有、XXX所有、还是管理人管理的财产,没有证据证明。
2、一审判决书P4页(第7行至第10行)“本院受理XXX破产清算一案前,被告赊购XXX瓦楞纸(XXX使用山西XXX纸业有限公司的成品出库单向被告供货),拖欠货款49716元未清偿”。这一认定事实错误。
①、一审法院仅仅依照被上诉人的账务凭证作出这一认定,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被上诉人的账务凭证是其单方内部账务记载,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到底是否拖欠货款23824元,应当以双方结算结果认定,而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供货单认定。
②、2014年10月17日,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XXX 账户1万元,发送XXX短信:以前全清。XXX回短信确认:收到。这些短信记录能够证明,上诉人给付1万元后,上诉人与XXX以前交易的货款全部结清。短信记录能够证明,交易及结算已经得到了双方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认定双方2014年10月17日之前货款全部结算完毕,上诉人没有拖欠货款。
3、一审判决书P4页(第10行至第16行)“2015年6月,原告代表人与XXX共同前往被告处,电话告知被告,XXX已进入破产清算、XXX由原告管理和被告不得再向原告以外任何人清偿债务等有关情况,同时向王经理(代表被告主持工作)告知,XXX纸业已进入破产清算,今后由原告负责组织生产、销售,被告只能向原告清偿债务和支付货款,否则不能免除被告履行债务的责任,并将原告收款账号留给了王经理”。这一认定错误。
①、一审判决作出这一认定没有证据支持,上诉人也没有对这一方面事实的认诺。被上诉人一审当庭提交的证据里没有这一方面的证据,没有经过当庭质证,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已经将破产管理事项合法通知了上诉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②、被上诉人主张代表人去过XXX县见到王经理,至今没有说明代表人这个自然人到底是谁?被上诉人这一主张没有涉及代表人见到王经理、电话告诉上诉人他的身份,这一代表人也没有持有身份证明及法院出具的身份证明,所以被上诉人的主张不能自圆其说。上诉人也无法知道代表人的身份。
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4条之规定(五),人民法院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的要求,应当采用公告方式。但被上诉人主张是电话、面见王经理告知,这一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4、一审判决书P4页(第16行至第18行)“2015年7月25日至8月15日,原告先后出售给被告瓦楞纸价值为221555元,XXX 代被告给付原告货款59756.40元,剩余货款161798.60元被告至今未付”。这一认定错误。
①、“原告先后出售给被告瓦楞纸价值为221555元”无根无据,原告的哪个自然人与上诉人协商价款、数量、交付时间、地点、如何付款,一审判决移花接木,对关键问题不交代清楚,这样认定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221555元瓦楞纸实际交易人是XXX,不是原告。一审判决故意回避XXX是卖方,否则,判决结果不能成立。
②、买卖XXX221555元瓦楞纸,上诉人通过抵顶预付款、支付现金履行了付款义务。XXX没有给公司上账,是XXX及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不能将过错强加到上诉人身上。
③、既然被上诉人卖给上诉人货物,怎么会产生XXX代上诉人付款59756.40元。XXX如何加入进来。被上诉人收取XXX款时,为什么没有问及:你怎么代上诉人付款。更何况,XXX是否垫付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
④、被上诉人与XXX是什么关系。
上诉人并没有委托XXX代付货款59756.40元给被上诉人,一审认定代付款有什么证据支持。
XXX接收上诉人货款后,接到的转款被上诉人就认可,没有接到的转款被上诉人就不认可,这样明显不公平。
XXX在破产清算期间是什么角色,为什么能发货、收款、转款,被上诉人对XXX有无授权?如有授权,如何授权?
5、一审判决书P4页(倒数第10行至倒数第5行)“2016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送达(2015)临黄破管字第2-2-2-1号《催收债权通知书》,要求被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欠货款211514.60元给付原告,并自欠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同时告知被告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异议,以及未按期提出异议且不按期清偿欠款本息的,原告将对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这一认定错误。
①、上诉人认为原告不是出卖人,与之没有建立买卖合同。而且上诉人与XXX在被上诉人发出债权催收通知书之前已经进行实施交易。被上诉人催收通知在后,只对之后的交易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②、上诉人没有必要答复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发债权催收通知,只是单方效力,自己定了个年息24%,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催收通知之前所发生的的交易,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