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讲,债权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债权信托与股权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在控制力方面,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如此时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股权则类似于物权,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虽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在优先性方面。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
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