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债权人通过贷款合同及契约条款来对借款方实施间接控制,以维护自身权益,但这并不表示企业会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的规定。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债权人不能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的详细信息,而代理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收益、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前景、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借款资金的使用等各方面有着绝对的信息优势,致使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信息方面的优势,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开展经营活动,这样就有可能做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使债权人遭受损失。主要表现在:
1.企业申请贷款时不向银行等债权人提供真实详细的有关投资项目风险、收益情况的信息。企业为了获得债权人的资金,故意夸大未来投资项目的预期投资效益,掩盖预期投资风险,债权人虽然要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但他们掌握的相关信息远没有企业管理者全面系统,对企业未来各种应变能力的预测和把握不如企业管理者准确。由此,有可能使债权人做出错误的决策,造成损失。
2.借款合同签订后,企业擅自改变契约规定的贷款用途,进行高风险投资,致使债权人承担了契约之外的附加风险。如果高风险投资成功,则超额利润归股东所有,债权人只能得到规定的利息收入,而没有得到相应的风险报酬补偿;而一旦高风险投资失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与股东将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这种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信息的不对称,通常使债权人无法及时掌握资金运用情况的准确信息,当债权人了解真情时,往往为时已晚。
3.粉饰偿债能力指标。企业资产流动性是衡量企业偿债能力的重要标志。债权人为了保证其投入企业资金的安全性,通常都要规定企业资产流动性指标的数值。然而,有些企业管理当局为了追求其特定的利益,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热衷于追加资本支出,忽视资产的流动性。在偿债能力指标达不到债权人的要求时,他们便利用会计信息方面的优势,通过某些会计处理和交易活动来美化企业的财务指标,掩人耳目。使得按会计报表数据计算的各项指标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偿债能力。
4.未经债权人同意举借新债,增加原债权人的风险。在借款合同的限制性条款中,债权人通常都规定企业不得举借新债,因为企业举借新债会使其资产负债率提高、财务风险加大,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随之加大,从而使其违约风险也增大。企业对债权人隐瞒其举借新债的行为,使债权人负担了不应负担的额外风险。另外,企业将资产抵押、为其他单位担保等行为都会影响企业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以上行为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这些行为的发生究其动因:一方面是经营者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业绩,从而增加个人的收入;另一方面则是出于股东利益的考虑,企业经营者直接受聘于所有者,他们的任免、奖惩及其业绩的评定、报酬的发放都由所有者代表———董事会来决定。因而,在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经营者总是偏向于股东,股东财富最大化是他们进行财务管理的目标。
综上,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应实施必要的财务风险控制,以避免以上各种违约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