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有关负责人就《收购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市场对此予以了极大的关注。
虽然近年来,像农信社和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出现过破产倒闭的个别现象,但相比较而言,证券公司的问题是最严重的。2002年以来,先后已有中经开、鞍山证券、大连证券、富友证券和佳木斯证券等多家证券公司被关闭或撤销。今年年初,老牌券商南方证券被政府接管,在业内引起极大的震动;南方证券余波未了,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汉唐证券、闽发证券和辽宁证券等公司的问题又相继暴露。正是针对目前券商问题的频发以及涉及金额的巨大,监管部门才制定了《收购意见》,通过对个人债权的全面清偿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具体到辽宁证券,其个人债权中既包括因辽宁证券挪用形成的个人债权,也包括辽宁证券因违规拆入资金、高息揽存、违规发行债权凭证等违规业务而形成的个人债权。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有些债权应由辽宁证券清算资产偿付,不足部分,风险应由投资者自己承担。根据辽宁证券目前的资产状况,投资者如果参与该公司的破产清算财产分配,肯定要承担极大的损失。而根据信达公司的收购公告,对居民个人持有的辽宁证券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包括未到期的)、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辽宁证券相关账户上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被辽宁证券挪用而形成的个人债权,以2004年9月30日为界,同一个人债权本金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部分则按本金金额的九折收购。这一作法充分体现了《收购意见》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精神,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投资者的损失。
从另一方面讲,虽然在辽宁证券个人债权收购中,国家为个人投资者的损失“买单”。但《收购意见》以及信达收购公告传递出了两个重要信息,值得市场予以特别关注:一是部分投资者仍要为此付出一部分代价。也就是说,如果同一债权人累计的债权本金在10万元以上,对超出的那部分债权,投资人自己要“买单”10%。这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风险提示,其目的在于告诫他们今后不可参与违规金融活动,要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再出现此类情况,风险要自担。
二是国家不可能永远为破产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以及投资者自觉、不自觉地参与违规活动所造成的损失“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