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们一致认定张某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其中刘某的份额予以执行。但对具体程序执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先裁定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然后才能执行张某名下的存款。因为刘某名下的存款都已经被执行完毕,现在要执行的是刘某之妻张某名下的存款。从形式上看,被执行的主体并不是同一的,由于增加了被执行主体,所以法院应当先通过法定程序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然后才能执行其存款。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张某的存款,无需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因为执行当事人的追加是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追加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当事人一起承担责任。而存款虽然是以张某的名义存入银行的,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对其享有一定的所有权,本案中,法院只是对刘某本人的财产份额强制执行,并未执行案外人的财产,所以不必追加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