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它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
外债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定义,外债是任何特定的时间内,一国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责任的负债,不包括直接投资和企业资本。
根据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定义,外债是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外债与外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作为外资的一部分,与直接投资又有本质的区别。直接投资是以利润分配形式偿还,并在合同有效期间双方共担经营风险,外债则由举债国使用并按规定的期限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促进可自我维持的经济增长的实现,促进外债运行与外汇市场运行的协调,就必然要求调整外债运行机制,加强外债管理。
广义的外债管理,包括采用一系列政策调节手段,如严格控制外债运行中的“多头借债、管理分散”的弊端,控制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为局部利益盲目争相借款;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培育国内的本外币资金市场(如外币债权市场和外汇资金拆借市场等),减轻对外部资金的依赖;建立偿债基金;推行全口径的外债计划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