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管理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法律和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坚持法定建设程序和法定批准程序,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堵塞环节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一)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清出力度,凡存在严重拖欠工程款和恶意拖欠的企业,一律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不批准其新开发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减少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
(二)查处一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3月1日以后,凡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大、且不按通知要求签订还款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企业贷款银行,由银行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并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认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部门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补发,属于2002年底以前的拖欠,春节前不能一次补发的,按通知要求签订清欠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由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执行。对逾期不补发的,要严肃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本市企业要限制其市场准入资格,外地企业一律清出本市建筑市场。
(四)加强在建工程合同履约监管。为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要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项目订立合同和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凡不按通知要求的期限重新规范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工程决算的,建设主管部门可暂扣其施工许可证。对今后竣工工程,凡未完成竣工结算和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一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允许投入使用,住宅项目不颁发入住许可证,延期入住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开发企业负责。
(五)全面推行双向担保制度。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在2003年对房地产项目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单位履约担保的基础上,今年起全部建设项目都要推行双向担保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可试行项目代建制。
(六)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市场监管。积极开展对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和竣工决算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照、挂靠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用打工群体或零散农民工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程款、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