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口贸易中,进口商可以利用银行授信,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请求银行先行向出口商垫付进口货款。为了保证在安全收回押汇款项的前提下使进口商能够顺利提取货物。
最新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对于“议付”的定义是:“议付是指被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的前提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关于“议付”的定义,曾做过详细的分析。然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却从未对“押汇”做出过定义。在香港,人们通常把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统称为“押汇业务”,英文是BillPurchase。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和贸易融资方式的不断进步,“押汇”一词才逐渐为国人所熟悉。
其实,“押汇”一词在港澳台地区沿袭已久,其含义有多种解释。一种观点认为,押汇是“押款”和“汇款”合二为一的银行业务,押款是指出口商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作为抵押,请求银行予以垫款或融资;汇款则是指请求银行将资金由进口国转移至出口国。另外一种观点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实务处理的角度出发,认为押汇就是指出口地银行根据开证行的指示,通过付出对价议付(Negotiate)出口商(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出口单据。在香港,有的学者习惯将“Negotiate”译为“押汇”,而把“Negotiating Bank”译为“押汇银行”。
在非信用证出口押汇方式下,银行所籍以保障者,主要是出口商的信用及其所提交的带有自我清偿性质的单据。万一进口商拒绝付款时,押汇银行虽然可以变卖货物抵补融资款项,不足时尚可向出口商追索,但仍有可能蒙受损失。因此,银行在办理此类押汇时,通常较为谨慎。
从事国际贸易的出口商在按照信用证条款或合同约定办理出运货物和缮制单据后,均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以取得资金的融通。银行之所以接受出口商的要求,议付票款,除了对出口商的资信情况了解外,更重要的是有货运单据作抵押,货运单据代表了物权。承做出口押汇的银行,实际上是向出口商提供了一笔抵押贷款,这笔贷款归还的保证,就是单据寄往开证行或进口商经其审核无误后所付的货款。在整个押汇过程中,银行的抵押品就是出口商交来的汇票和单据,银行本身并不介入国际贸易。
出口商在申请办理出口押汇时,应向银行提交出口押汇申请书及出口押汇合同。在信用证方式下,这些契约均载有:“除非另有约定,本契约应遵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之类文句。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契约的一部分。假如押汇单据被开证行拒付时,押汇银行可凭出口押汇申请书、出口押汇合同及押汇总协议,向出口商追回押汇垫款。万一开证行倒闭,押汇银行仍持有货运单据,可处理货物来抵偿垫款。
在进口贸易中,进口商可以利用银行授信,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请求银行先行向出口商垫付进口货款。为了保证在安全收回押汇款项的前提下使进口商能够顺利提取货物,银行在将货权单据释放给进口商时,一般会要求其签具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简称T/R)。依据此项文件,进口商在未能清偿银行押汇款项之前,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归属银行。进口商作为受托人将代理银行持有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负责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处理货物所得款项归还银行押汇垫款。
如同银行提供的房屋按揭贷款(Mortgage Loan)大大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由于进出口押汇能够为国际贸易提供必要的资金融通,因而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以出口押汇为例,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出口商可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出口押汇对出口商而言,能够提早获得资金。出口商发运货物后,资金即被占用在货物上。如果等进口商收到货物后付款,势必影响出口商的资金周转。而利用出口押汇,在货物一经发运后,只要出口商提供完全符合银行规定的单据,向银行申请出口押汇,就可获得押汇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
2.增加出口商的安全性。由于国际贸易双方距离遥远,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不一定互相了解。而出口商为了进行再生产,急需把货物售出后及早得到货款。利用出口押汇,出口商只要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交运货物并提交单据,便可获得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
3.银行可扩大业务和增加收益。银行办理出口押汇时,出口商须在该行开设存款往来户。出口商暂时未用的沉淀款项,可形成一定数量的结算中负债,构成押汇银行的一项资金来源。银行在办理押汇时,不但有押汇利息收入,而且还有手续费收入和外汇买卖兑换差价收入,故此银行的收益颇丰。以香港为例,由于香港独特的贸易港地位,押汇业务一向是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许多银行三成以上的业务收益来自于押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