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 20日早六点左右, 在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旧州镇,沧盐公路旁一家旅店门口的路口,一辆载重8吨的解放卡车从旅店内的停车场开出准备开回在天津大港油田的单位,当在横穿旅店门口的路口时,被一辆在快车道直行的农用机动三轮车从后方撞上,三轮成司机当即死亡,车后乘坐的三轮车司机妻子由于剧烈撞击轻微受伤,事后肇事司机及时报案,沧县县交通队及时派出警力现场处理事故,事故责任别认定为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肇事司机当天依据新交通法即被刑事拘役,后肇事方单位向沧县县交通队交付了15万元的事故处理抵押金,另:由肇事司机家属交付了保释所需的款项后司机被保释出看守所。在事故发生后交通队处理案件中,调查得知事发时死者妻子当时已有2个月的身孕,目前受害方已经正式起诉肇事方单位和肇事司机,案件现在处于调解阶段。
肇事方司机家属在协助处理事故时遇到一些问题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帮助:
1、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并且司机工作履行职责时发生的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2、肇事车辆上有中国人民财产公司的车辆险和第三方,对死者及其家属的赔偿、以及对死者的医疗、丧葬费在额范围内的是否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3、此案目前处于调解阶段,如果调解成功,死者妻子分娩后,其子女的抚养费应该由保险公司还是由肇事方来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如果是肇事方承担的话,是肇事单位还是肇事司机来承担?
4、如果此案调解不成功,受害方继续进行民事起诉,此时如果仅起诉肇事司机,并且肇事司机对受害方的要求进行了赔付,此时肇事司机是否有权向肇事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肇事方单位是否有赔付的责任。
5、在这个事故处理中,如果总的应赔付金额高于了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金额,多出的赔付金额应该由肇事方的单位还是肇事司机赔付?
6、肇事方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对肇事司机提出,除保险公司理赔段外的其他所有费用绝大部分由肇事司机本人承担,比例为:单位承担10%,个人承担90%,请问肇事方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条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