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双手提着货物下楼梯应当意识到危险而没有防备造成自己摔死,与其疏忽大意有着极大的关系。涉案楼梯虽然在踏步宽度和楼梯平台设置方面存在瑕疵,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楼梯不符合规范致王某摔倒。综上,确定王某承担70%的过错责任,事发超市承担30%的过错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某亲属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上诉称,该超市楼梯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亲属上诉理由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海南二中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王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注意保障自身安全,其应当意识到未扶楼梯扶手下楼的危险性,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自身摔亡,对此严重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事发超市作为消费经营场所,享有一定的商业利益,对进入超市消费的顾客依法应当担负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超市虽然在安全出口的楼梯设有警示标志,并在事发后尽到救治义务,但部分楼梯踏步宽度不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其对王某死亡的后果负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过陡、过窄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楼梯均存在安全隐患,是酿成此类悲剧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广大民众上下楼梯须扶楼梯扶手、小心慢行;另一方面,各类公共场所应对不符合规范的“问题”楼梯进行排查及时处理,加强楼梯监管和日常安全保障工作,为广大民众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公共环境。
(原标题:东方:女子购物摔下楼梯身亡 事发超市赔偿近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