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于2013年3月开始在某市教育局下属某小学任代课教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1月30日,唐某在该校工作期间,因身患白血病病亡。后,唐某父母以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补助费、双倍工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根据这一条规定,劳动者生前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在其死后,可以由其近亲属参加劳动仲裁。双倍工资的支付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是员工的一种法定权利,员工的死亡并不应影响用人单位的双倍工资的支付。
此外,《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工资、奖金等,包括双倍工资均属于公民的合法收入,也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既然双倍工资属于唐某的合法收入,那么,员工的相关亲属就有权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双倍工资差额是工亡职工的一种合法的收入,其不能因劳动者死亡而消失,劳动者的亲属或者代理人有权进行追偿,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原标题:劳动者死亡,其亲属能否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