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认为从该事件当中,还暴露出一个问题:死者及其家属是否享有对死者的身体权?自愿捐赠遗体者家属能否对遗体的最终走向享有更多的知情权?
按照目前法学界对身体权的解释,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具体人格权。身体是公民享有任何权利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身体,公民无任何权利可言,更不要说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权。身体权在于保持身体的完整性,侵害他人身体的完整性就是对其身体权的侵害。身体权同时表现为公民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支配权。所以说,也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
目前,我国对于死者是否享有身体权一直没有定论。我国著名法学家杨立新认为,人活着对自己的身体享有身体权,死后身体权就转化为身体利益,这种身体利益转化由他的近亲属依法保护,侵害死者的遗体,同样构成侵犯行为,死者的亲属同样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还有人认为死者也应纳入身体权保护范畴。
但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遗体捐赠法,只有卫生部和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的遗体捐赠条例,但我发现,其着重强调的只是捐献前的自愿程序,而当遗体捐献后,在遗体捐献程序、接收站工作人员的培训、遗体保管、捐献方和接收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具体操作方面似乎还存在不少缺陷,很多地方完全属于真空。
当一项社会事务事实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之中时,当法律在多个环节出现真空时,权利就容易受到侵害,程序就容易混乱。个人或家属之所以愿意遗体捐献,是因为他们希望能够为医学研究尽一份力,从而帮助更多的人摆脱病魔,但这并不意味着遗体就完全“任人处置”!
对于生者,我国法律对于身体权的维护确实高度重视。而对于死者,身体权事宜当尽快有一个准确的定论,不能总是让这块领域处于法律空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