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的不明确首先表现在该概念名称本身就有争议。本文使用“健康权”(right to health),而不是使用“卫生保健权”(right to health care)和“卫生保护权”( right to health protection)的原因有三个:首先,这个术语与相关的国际人权条约的使用是一致的。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中有“所能达到的最高的健康权利”的表述,而健康权是这个表述的简明方式。在该条款中所涉及的国家必须采取的广泛公共卫生措施中,如果使用“卫生保健”来表述,显然失之狭窄,词不达意,而使用“卫生保护”则加重了已有的混乱。其次,这个术语是同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和许多国际化学者的表述是一致的。而且它同生命权(right to life)、隐私权(right to privacy)一样简明实用。最后,尽管使用“健康权”容易使人顾名思义,认为“健康权”就是“使人更健康的权利”,但是,从公共卫生的历史发展看,为了推进人的健康,“仅仅强调卫生设施的提供是不够的,还需要卫生和其他环境条件”。[8]因此,卫生保健权是无法涵盖这些内容的。
但是即使我们使用了健康权(right to health),解决了名称上的不统一,但是围绕健康权的内涵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首先表现为对健康这个概念的主观性太强,不同环境和不同地理状态下,对健康有十分不同的理解。在古希腊哲学家笔下,健康是一种力量之美,是肉体的强健,而且是贵族的而不是一种民主的健康。到了基督教时代,健康不仅包含了肉体的健康,而且包含了精神层面的内容。到了当代,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将健康定义为“健康而是一种身体、精神的、社会的完满状态,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者身体虚弱”[9]:“享受可能获得的最高健康标准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这个健康权概念显然是很宽泛的,由于其包含了社会进步和福利的目标,使健康概念被社会化,使它面临着大而无当的危险。后来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中将健康权的限定为“人人有权获得身体和精神上的最高标准”。
基于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和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健康权覆盖了以下大体范围:一是卫生保健领域 (health care),包括医药保健(medical care)、卫生保健预防、儿童保健、家庭节育服务、孕前孕后卫生保健、精神保健服务等;二是卫生条件领域(preconditions for health),包括清洁用水、充分营养食品、充分卫生设施、环境的健康、职业卫生、与健康有关的信息等。由于世界各国发展差异巨大,包括健康权在内的社会权利的实现受制于经济发展和可资利用的资源条件,因此包括健康权在内的第二代人权被赋予了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10]虽然这种规定考虑到了社会发展的差异性,但同时也给某些国家义务履行规避和义务履行瑕疵提供了借口,从而使健康权作为人权的地位受到了一定的影响。1987年《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公约》委员会报告起草人Philip Alston指出:“每一权利必须有最低的标准,缺少这一标准就会妨碍缔约国义务履行。”[11]三年后,该委员会发表了第三份“总评”,其中第10段中指出,“确保最低的实质权利实现的一个最低核心义务,是每个缔约国必须要做的。”[12]
虽然一个健康权的最低标准有助于各个缔约国的义务履行,但是制定怎样的最低标准争议却很大。有的学者提出,应该根据各个国家发展的差异,制定一个基于国情的最低的健康权标准。如挪威学者根据国家的发展水平,提出了使政府立即、无条件履行义务的最低的健康权标准—— “核心健康权”。[13]但是,基于自身的发展状况而制定的最低义务标准恐怕不会太高,而且这种义务一旦实现,履行更高的义务标准的动力就有可能大大减少。后来在世界卫生组织的“人人健康战略”中,根据发达国家、中等发达国家、最贫困国家的不同,提出了不同的最低健康权标准。[14]这种最低标准听起来似乎很合理,但是这样的标准不仅制定起来不容易,而且就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权审查的现有条件看,操作起来有极大困难。本文认为,既然是健康权的最低标准,就应当普遍性的。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在世界卫生组织的“基本卫生保健战略”中,就提出了一个普遍性的健康权的国家义务基本标准,它包括:(1)提供重大卫生问题及其预防和控制这些问题的教育;(2)加强食品供应和适当的营养;(3)提供充分的安全饮用水和基本卫生设施;(4)提供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母婴保健;(5)提供重大传染疾病的免疫;(6)给予常见疾病和伤害以适当的治疗(7)提供必备的药品。[15] 虽然这个标准已经过去了许多年,今天看来仍然有参考的重要价值。至少就卫生保健看,母婴保健、重大传染病的免疫、常见疾病和伤害的诊治、必备药品等卫生保健仍然是维持人们最基本的健康尊严的最低标准,而充足的安全饮用水和基本卫生设施则是卫生保健的前提条件。[16]
尽管上述对健康权最低标准的界定还停留在理论层面上,但是一个更具体的健康权概念显然会有助于司法实务人员的司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