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认为,其宫外孕是李某造成的,李某的行为给其身体、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与李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林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1.1万元、误工费1万元、伤残补助费2.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费1.7万元等多项费用共计6.6万元。
李某则认为,其与林某间的事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不是法律解决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林某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林某、李某自愿发生性行为,并导致林某宫外孕,对此原、被告负有同等责任。李某对林某的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也应对自己的性行为负责,故李某应对林某给予一定的补偿。林某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31万多元,李某应补偿其中一半损失,即1.15万元,其余损失由林某负担。同时,林某宫外孕自己也有责任,与自身的身体有关,对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目前,两人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