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维护权是健康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其首先是指公民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保持自己健康,就是使自己的健康状况保持完好,可以通过提高生活水平,加强营养来提高公民健康水平,也可以通过体育锻炼等积极手段和措施维护个人健康。当公民胜利机能、功能出现不政策状态时,公民有权请求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予以医治,以遏制健康水平的下滑,恢复到健康状态。
健康维护权还包括自卫权。即当公民面临有可能侵犯自己身体健康的危险或认为侵害时,有权采取各种正当的防卫措施或紧急避险措施,排除危险,制止侵害,确保自己的身体健康。
健康维护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当公民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或者排除危险状态时,公民有权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援,或者排除危险。在侵害已成立后,公民有权向司法机关请求强制侵害人对己造成的身体健康损害予以赔偿。
总之,健康权就其性质而言是民法上的对世权,其权利的相对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权利主体以外的其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主体之健康的义务。
劳动能力是健康权的另一项基本内容,它是指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劳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劳动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能力对于社会及个人的重要意义。
劳动能力作为健康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权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利益。权利人首先有权保有自己的劳动能力不丧失,并利用自己的劳动能力满足个人及社会的需要;权利人也有权通过学习等各种手段,发展自己的劳动能力,创造更多的财富;权利人的劳动能力遭到损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
侵犯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原则是能反映此类赔偿特色的原则,它有别于民法的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