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司法实践,现将因人身受到伤害的赔偿请求项目及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总结如下,供参考学习。一、 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可对治疗的关联性、必要性与合理性提请司法鉴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后期检查费、治疗费、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主要证据:诊断证明,病历档案、处方和费用单据。
二、误工费指赔偿权利人因受伤而误工导致实际收入减少损失;无固定收入可参照受诉法院同类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1、误工期间确定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住院期间、休假证明等,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收入减少证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开具的收入证明及误工证明,或者提供统计部门发布的同类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护理费1、护理必要性及护理人数住院治疗,原则上确认需由一人护理;受到重伤以上伤害或生活缺乏自理能力的,可将护理人员定为两人;出院后主张护理费的,需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专人护理的医师建议。2、护理期间应为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医师建议需专人护理的期间;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3、护理费的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救治而发生的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家属自驾车接送的,交通费损失由法院酌定。
五、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参考标准:轻伤害伙食补助每天20元;重伤及以上伤害每天伙食补助50元。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由法院酌定。主张营养费需医师加强营养的诊断建议。
八、精神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人民法院根据受伤部位、治疗情况及给受害人带来的痛苦程度酌情确定。
九、残疾赔偿相关项目受到残疾伤害除可主张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其中:(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2)上一年度,是指法庭辩论结束时的上一年度;(3)伤残系数指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的赔偿系数,一级伤残系数为100%、二级90%、三级80% ……依此类推。需要说明的是:后期检查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一般在残疾等级鉴定时一并鉴定。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系数参考上述残疾赔偿金计算系数。被扶养人有数人时,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额。
十、死亡赔偿金相关项目除赔偿上述一至八条项目外,还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