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国平 (天河区法院法官、调研科科长):人身损害赔偿这类案子,主要是针对直接损失、续医费、工资损失三大块做赔偿。
现实状况是,立法部门对各种人身损害怎么赔,没有明确划分和标准,那司法者参照规定得较为详尽的《办法》和各地的具体标准来判案,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因为法官不能自造标准呀!至于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标准相对比较低的问题,我们判案的时候,更多地考虑了伤者的实际损失。
只要伤者能举证证明的、确实因伤害造成的损失,比如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哪怕高出交通事故的标准,我们也认可为合法证据而判赔的。我们法院也判过这样的案例。
邱小云 (黄埔区法院法官):《民法通则》虽然也提到了侵权赔偿的问题,但没有具体规定数额的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广州各级法院的法官只好一直参照《办法》来计算,这是在找不到相应法律的情况下的选择。
最近一段时期,国家相继将工伤、触电、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案件单独制定了赔偿标准,但建议还应将不同类的侵权损害案件再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