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13日,陈某与女子刘某发生纠纷,相互抓扭,刘某受轻微伤。刘某的两女儿前来探视母亲,与陈某大吵大骂,扬言要“修理”陈,要给陈灌屎灌尿。二人把陈逼至邻家的二楼围墙上。
陈慌乱中欲从邻家二楼阳台上跨过围墙,想跳到对面的平台上逃走,但没想到坠楼摔伤。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陈伤残程度为脊椎粉碎性压缩性骨折,属七级伤残。
巫山县法院近日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开宣判,两名妇女替母亲出气,追打他人,造成对方从楼上摔下致残。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也有过错,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责任60%%,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1506.70元。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律师点评
市律协中豪律师事务所张世强:两女子追打导致原告惊吓坠楼致残,应承担此纠纷的主要民事责任。但原告陈某明知自己年岁较大,却站在高楼上,对危险应遇见到而没有遇见,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杨野李澜文创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