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公民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如为避免沉船而抛弃货物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按以下办法处理。如果险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引起的,应由造成险情发生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没有不当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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