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五)项对伤残补助费的计算方法、标准确定为:“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从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其中所确定的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是以交通事故发生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其基本精神就是按二十年的年限、根据伤残程度、参考交通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统计部门统计的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伤残补助费 ,
(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二)项规定:“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而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它是参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即收入标准计算伤残补助费的 。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五)项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它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赔偿年限提高了三十年。
(四)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国务院新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伤残补助费均规定为:职工因伤致残,应按伤残等级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按伤残职工的工资计算,其中一级伤残计算二十四个月,二级伤残计算二十二个月,三级伤残计算二十个月,四级伤残计算十八个月,五级伤残计算十六个月,七级伤残计算十二个月,八级伤残计算十个月,九级伤残计算八个月,十级伤残计算六个月。其基本计算方法就是按照工资额根据伤残程度来确定伤残补助费数额。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五)项规定:“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第十五条载明:“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年限,一般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五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按十年计算;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一般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害人所在地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其计算方法、年限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它确定了以受害人所在地市(县)级统计数据为准计算,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适用的是省级统计数据。前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对适用的平均生活费数据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在计算伤残补助费时,大多的做法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若无明确规定的,有的则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有的则适用余命计算法,各地省高院有统一意见的,则按省高院的意见;在具体适用的统计数据上,有的适用省级统计数据,有的适用市县级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