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丽丽被该饭店聘用后,从事饭店的服务性工作,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丽丽在工作中不幸死亡,是因其过量饮酒而诱发癫痫发作所造成的,且饮酒与“从事雇佣活动”之间存在内在联系。
王某虽然没有授权或者指使服务员陪顾客饮酒,但服务员陪酒是为了饭店的利益,与履行服务职能之间有内在的联系,故对陪酒行为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王某应承担丽丽因职务受害的雇主责任。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丽丽已年满16周岁,并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的生活,可视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在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饮酒会诱发癫痫发作并可能造成死亡后果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故应由饭店老板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计算,判决饭店老板王某赔偿丽丽家人77520元,扣除已给付的15000元,王某实际应给付62520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南京中院经审理,另外查明:2004年1月14日,王某在接受南京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调查时称:女服务员每月底薪400元,然后按照她所负责包间客人消费酒的数量提成,提成比例为啤酒每瓶0.5元,白酒每瓶5元,服务员每天要对所负责包间酒的消费量进行登记,并签字。
对王某所持丽丽陪顾客饮酒是个人行为的上诉主张,二审法院未予采纳。法院认为:丽丽在工作时间陪顾客饮酒,虽超出了正常的服务范围,但丽丽从事该行为与王某在饭店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和实施的酒水提成制度存在内在联系。且提成制度即使是各酒厂制定的,也由王某操作和实施,故应当视为丽丽从事的是雇佣活动,而不是个人行为。
日前,南京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