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是否有直接请求权。受害人要求加害人赔偿是以侵权为基础,属于侵权之债。而加害人(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是以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基础,属于合同之债。因此,在新交法实施之前,在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在以往的诉讼实践中,就有不少法院以受害人不具备诉权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新交法实施后,这个问题备受关注颇有争议。而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统一,如2004年11月1日,浙江省平阳县法院适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被告中保温州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事故受害者承担赔偿损失(见《人民法院报》11月4日案件时讯)。2004年12月3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照新交法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人民币20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陶某夫妇的损失(见中国法院网讯)。但是也有许多法院也作出不支持的判决。从福州市各基层法院的情况来看,在2004年年底之前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难以立案,更别提作出支持的判决。因此,在相关法律没有对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是否合适?笔者建议对受害人的直接诉权在立法中加以明确。如我国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汽车发生汽车交通事故时,受益人得在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这里的受益人为受害人本人,在受害人死亡的时候为受害人的继承人)。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受害人的直接求偿权,降低受害人索赔的成本,体现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符合现代社会立法、司法“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
在相关立法尚未明确之前,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有直接请求权。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法条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受害人以直接请求权,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负有直接给付的义务。另外,《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可见,保险法对于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同样赋予了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同时,该款规定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取得。结合该“两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了受害第三者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即车方)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主张权利的直接请求权,受害人的该直接请求权是依据法律即《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取得,是来自于法律直接规定的请求权。
2、保险公司是直接共同被告,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对受害第三者负有的严格责任,保险公司与受害第三者间具有实体上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仅仅只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如前所述,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责任保险范围内对事故受害第三者负直接支付义务,其诉讼地位应为直接共同被告,而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在受害人未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主动追加其为共同被告。根据上述分析,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法定义务,保险人无论是依照保险法还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都只是在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范围以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其实仍然是合同义务,因为保险合同也是民事合同的一种。且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是设立保险业的最终目的,保险公司履行法定义务理所当然。为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应当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因此,在受害人未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主动追加其为共同被告。
4、保险公司怎样先予支付抢救费用。怎样保证保险公司快速支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受害人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救助,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的约束,就会产生保险公司在被告上法庭之后经法院裁定先予支付救助费用的情况下,才向受害人支付抢救费用的现象,这样一来,立法的目的虽好,但实际上却没有得到实现。对此,笔者建议,是否可以由保监会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的具体程序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向加害人(被保险人)行使求偿权,以及如果没有及时赔偿对保险公司有怎样的处罚措施等等,只有对保险公司的权、责、利加以明确,才能保证这项制度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不致于走样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