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核心问题是顾客在商场摔伤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即是单方过错还是混合过错的问题。
首先,无论是现场监控视频,还是事发当日的照片均显示商场并未在醒目位置张贴任何提示雨天路滑的警示标语,也未提供任何防止滑倒的有效措施,比如铺设防滑胶垫等。商场管理的疏漏与罗某的受伤以致伤残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商场在庭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事发当日采取充分的措施和尽到足够的审慎义务,商场是存在明显过错的。这种过错违反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其必须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在商场接受服务时,商场应当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害,也应当保证顾客的财产安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罗某对自己摔伤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雨天路滑,罗某应注意安全,却因疏忽大意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罗某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罗某因摔伤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必然发生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均应当由商场按照赔偿比例承担。尤其是罗某定残后,其可以根据伤残级别计算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该笔损失同样可以向商场主张。(吴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