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在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涉及三个方面的主体,即欺凌行为人本人、监护人和学校的责任。就行为人本人而言,如果是成年人,应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严重的话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责任的承担问题就比较复杂。未成年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并非法律上的过错,而应考察其监护人的过错。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实施欺凌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行为的主观要件实际表现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过错。事实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意实施欺凌行为,都可以归咎于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这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的要求。如果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欺凌行为,由行为人或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学校如果存在过错,当然也要承担责任。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未尽管理职责,学校有失察的过失,当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学校未尽管理职责,使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欺凌造成损害,学校应当责任。不过,按照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欺凌人年龄不同,学校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根据该法第38条规定,如果被欺凌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推定学校有过失。也就是说,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第39条规定,如果被欺凌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除非被欺凌人或其监护人证明学校具有过错,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要注意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学校在这个问题上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为了避免受到欺凌行为的伤害或损害,学校和家长应该采取防范措施。一旦出现欺凌行为,学校和家长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继续发生。如果造成损害,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诉请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财产损害赔偿。
如果行为人是成年人,可以直接起诉行为人,如果行为人是未成年人,可以起诉行为人及其监护人。当然,也可以起诉学校。无论是欺凌行为的预防或事后的协商、诉讼,律师都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学校、家长和教育主管部门也要重视律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