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现在是大连某大学大二学生,在一次聚会中得知自己在原来高中就读时一张参加运动会的照片被印在学校招生简章上,起初小张觉得很高兴,可后来发生的一件事让她觉得很不舒服。
原来小张所在的一所艺术类学校招生过程中个别老师有些夸大宣传,造成个别家长误解,家长迁怒到宣传册上的小张身上,小张遭到家长当面斥责,百口莫辩。
小张感觉学校私自将自己照片登到招生简章上,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决定和学校谈谈,希望学校将自己照片撤下来。
没想到主管校长态度非常强硬,称学校是公立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对小张的侵权,再有学校宣传册撤换是有成本的,除非小张赔偿学校近1万元损失,可以考虑撤掉小张照片。
很多人对法律规定有些误解,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就不构成侵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对于该条的理解,首先从文法解释上就不能理解成“未经本人同意,可以以非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再有,肖像权作为自然人专属的一般人格权,应受保护自不待言,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合理使用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