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依照这些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事情却屡屡发生,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更是频频出现。从《大学生》杂志社状告"首都在线"网站侵犯其名誉权,到"恒升笔记本电脑名誉权纠纷案",再到轰动一时的"红颜静诉大跃进"名誉权侵权案,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