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精神损害赔偿争议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受到人身伤害的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工伤精神损害赔偿产生的原因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者因工负伤双方形成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是广义上的劳动法。
4、《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精神损害赔偿是工伤赔偿,因此工伤精神损害赔偿是劳动争议。
5、工伤精神损害赔偿应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即工伤是由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及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或者用人单位的过错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只起到次要作用,用人单位不应承担工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6、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是工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或者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以及工伤事故是用人单位故意造成或者用人单位的过错是工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用人单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