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31日凌晨1、2点钟,耿女士和朋友到丰台区一家商务会所处洗浴。在洗浴过程中,她突然发现会所的男员工居然在旁边一直观看自己。她被眼前发生的情况惊呆,然后大声呼喊,该男员工才离去。会所女宾部工作人员听到呼喊后,进女浴室查看情况,但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事后她多次要求会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
耿女士认为这件事给她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导致她在事发后几天内经常失眠和心绞痛。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会所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100元。
在庭审中,会所辩称事发当天凌晨,公司派人对女宾部进行维修,并在门口设有警示牌,上面写着“正在维修,宾客止步”。耿女士没有注意到警示牌便进去洗浴,女宾部主管发现此事后,便让维修工在桑拿房躲避一下。耿女士发现维修工后公司立刻做了应急处理,并没有给其带来伤害。事后公司已经赔礼道歉,试图解决此事,但耿女士没有诚意解决,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会所在其工人维修作业期间,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提示,在得知耿女士进入女宾部洗浴后,让维修工人躲避在桑拿房内,处理措施不当。由于会所管理存在瑕疵,给耿女士精神上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商务会所赔偿耿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误工费人民币1500元,驳回了耿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