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刑事法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民事法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为解决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赔偿争议而根据法律规定的制度、程序进行审理活动后确定由被告人或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
就刑事责任而言,需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其中,主体一般表现为自然人。即使是单位犯罪,一般也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即所谓的“双罚”制。主体的类别,对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的轻重都有所影响。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人的故意和过失,并且因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应承担轻重不同的法律责任。客体表现为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通说认为,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危害性,因而犯罪行为的客体表现为对社会关系的侵害。犯罪行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都会侵害社会关系。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不同,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情节、后果等。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不同,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轻重也会不同。
就民事责任而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不同,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也有区别。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最为完整,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民事违法行为存在,造成了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过错而言,虽然也讲的是主观状态,但一般不区分是故意还是过失,故意和过失对民事责任的轻重一般不产生影响。就违法行为而言,它是从民事上判断的,比刑事责任程度要轻,但种类要多。但民事违法行为的不同,对民事责任的轻重一般并不起决定性的意义。就损害后果而言,一般认为它是决定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原因在于:首先,民事责任补偿性的原则,决定于有损害后果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后果,便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民事责任补偿性的原则,决定了民事责任的轻重,取决于损害后果的轻重;再次,民事责任补偿和救济权利人的目的,决定了一般只要有损害后果,就需要有相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换句话说,民事责任一般不会免除。而刑事责任的承担和免除,有时候是不看后果的。①
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就其本质而言是民事责任,但它又不同于单纯的民事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由于不承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大多数学者认为,构成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第二,必须是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物质损失,如果没有造成物质损失,就不能形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非物质损失,比如精神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持否定态度。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如果不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四,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②
按照法学理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的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这就导致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重新审视的必要,而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害赔偿毕竟不同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确有区分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