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时,受害人不能依侵犯配偶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选择其他途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时优先选择侵犯具体人格权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在无法举证具体人格权受损时,选择侵犯一般人格权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在选择请求权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具体人格权优先原则。如果具备了某种具体人格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优先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而将一般人格权、人格利益作为补充适用条款[12]。(2)必须具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损害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严重后果,是所有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请求的案件也不例外。受害人要对“严重后果”负举证责任,否则就应承担败诉的风险。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而使受害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痛苦,受害人因此而精神抑郁恍惚,不思饮食,无法入睡,影响了工作和生活;或者因对方的过错行为带来的损害致使无过错一方身患重病;或者因此曾自伤、自杀(未遂);或是因此精神失常或患上其他精神疾病,留下后遗症等等[13]。
注释:
[1] 张俊浩著:《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2]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5页。
[4] 张俊浩著:《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8页。
[5] 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54页。
[6] 华热·多杰著:《论请求权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第44-45页。
[7] 杨克斌著:《法官按何种顺序寻找和审查请求权基础》,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一期,第60页。
[8] 转引自武军:《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载2004年7月30日。
[9] 杨立新著:《新版精神损害赔偿》,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292页。
[10] 彭万林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页。
[11] 张卫英著:《侵犯配偶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载《济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第76页。
[12] 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13] 蒋月著:《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
[14]张卫英著:《侵犯配偶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载《济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第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