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诉称,自己与妻子张女士已经没有感情基础,要求离婚。
张女士:同意离婚,但是因为徐先生的行为构成了遗弃,所以要求徐先生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经审理查明,徐先生系某剧团演奏员,与妻子张女士结婚已经二十余年,生育一子一女,夫妻感情一度较好。但是由于单位效益下滑,徐先生离职创业,在其外出期间与王女士关系暧昧,终致夫妻相处不和睦。徐先生2012年提出离婚未获准许后,遂置妻儿均患有长期需服药治疗而又无经济收入的现实不顾,从经济上停止供给,终致妻儿三人生活极其困难,且累欠债逾10万元,在妻儿多次要求其供给未果的情况下,以徐先生犯遗弃罪向法院起诉,后,徐先生以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徐先生刑满释放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徐某的遗弃行为确实给妻子张女士造成了精神损害,应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徐先生的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法官提醒:上述案例中着重介绍了获得离婚精神损害的五种违法行为,从上述案例中可以总结出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有过错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需要违法行为必须造成配偶受到侵害,需要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还需要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导致离婚发生,还是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