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2009年四月十五日凌晨二.三点钟,原告的老婆刚回家,连靴子都未脱,被告按他们密谋的约定,给原告的老婆打电话。原告的老婆当着原告的面,同被告语气暧昧,肆无忌惮地调笑,旁若无人,色胆包天。原告的老婆把手机给原告,叫他听被告说话。被告在电话里说他“睡了原告的老婆”,恬不知耻地侮辱原告,并以挑衅的语言激怒原告。侮辱原告的名誉,挑衅原告的人格尊严。原告放下电话,怒火万丈地抓起刀,要去找被告拼命。原告之妻拼命阻拦无果,急叫醒熟睡的父亲。刀由原告之父夺下,原告之妻也被其父接回了娘家。
根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文件,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被告的行为挑战了全社会公民约定俗成的道德底线、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他人的人格利益。原告夫妇在婚姻存续期内,被告越俎代庖,对其妻行使夫权,是严重违法的侵权行为。就是那个蓄谋已久的,精心策划的电话,直接导致了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十三年的夫妻亲情竟让一个无耻的电话毁于一旦。离婚给原告一家老小(上至80多岁的婆婆,下至5岁幼儿)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原告的父母几天就白了头,就象一下老了十岁。更为严重的是,使一个五岁的幼儿从此失去了母亲,失去了母爱的权利。这孩子将在没有母亲,没有母爱的阴影中生活,显然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可以预见缺失的人格和扭曲的心灵,将毁了他的一生,毁掉了一代人。被告当初窥探和使用原告之妻身体的重要部件,已属侵权。他就能预见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被告不但不中止侵权,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的名誉和人格尊严进行公然挑衅,丧心病狂地破坏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家庭。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及其家庭犯下滔天大罪。被告必须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有鉴于此,请求法院依剧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予以严惩.。因此,原告特向贵法院提起公诉,恳请贵院据实依法,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