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佛山的李铭和林洁(皆为化名)于1994年结婚。李铭长期在外打工,林洁惟有独自留守家中。两人因此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铭于2002年6月首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但此时林洁有孕在身,只好撤回起诉。2005年1月,李铭再次到法院提出离婚诉求,但法院仍不予支持。
由于李铭早已在外面和别的女子同居,2005年8月30日,李铭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今年4月,林洁第三次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李铭要求儿子由其抚养并对双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
庭审时林洁同意离婚但要求李铭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离婚后儿子归李铭抚养,林洁每月支付抚养费250元。
对于精神损失费,由于李铭曾因犯重婚罪被判刑,给林洁心理上和感情上造成了伤害,并直接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法院支持林洁的诉求,酌定赔偿金额为10000元。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方有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形是: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在财产分割方面还可以优先照顾无过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