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仅有小部分的当事人可以获得赔偿,这是今天上午记者从一中院了解到的。
该院调研显示,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00起离婚案件中,有28%的女方提及遭受过家庭暴力。而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有28%的当事人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只有3.5%的当事人获得了法院支持。
调研结果显示,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现象十分严重,且当事人无法获得足够的法律保护,并且离婚案件呈现普遍性、长期性和持续性、形式多样性、隐蔽性、较大的危害性等特点。
法官分析认为,家庭暴力一直是法治社会的顽疾,除了“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外,社会角色的分工是家庭暴力形成的现实原因。
由于男女分工的不同,处于经济和社会地位强势的男性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通常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使受害妇女往往羞于寻求法律救济。这是家庭暴力长期存在的内在原因。
法官称,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其蔓延的法制原因。
我国的刑法、民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家庭暴力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较差,法律的威慑力不强。
例如《婚姻法》第46 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对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受害方赋予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对未离婚的受害方并没有提供相关保护,并且对举证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当事人举证难。这是家庭暴力无法根除的法制原因。
法官还称,目前,我国普遍缺乏行之有效的救助体系、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宽容态度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比如,司法机关或社会组织不愿过多主动介入家庭暴力,社会公众也将“家庭暴力”视作隐私而“视而不见”。因此,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侵权,受害者便往往投诉无门。
法官认为,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等进行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