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比照来看,本案中汪某的出轨行为的确造成了张某心理上的巨大伤害,但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汪某的行为均与以上四种情形无关。因此,张某所主张的权利,法院不能够支持。但由此产生了两个疑问,一、婚姻家庭关系中一方有违道德风俗而与第三者亲密接触且有出轨行为的,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巨大伤害却不能够得到法律的救济。二、因赌博等恶习而造成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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