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果请求损害赔偿,要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受案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的“重婚”是指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的人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我丈夫有外遇,正和我闹离婚,请问在法庭上我可以要求他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吗?如果可以,精神损失费按什么标准计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