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应准予离婚。关于孩子胡某某的抚育,因原告是其生母,而被告不是其生父,所以胡某某应由原告抚育,被告不必负担抚育费。关于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所以法院对被告这一请求不予支持。但因原告有很大过错,所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照顾被告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陈女士与被告胡先生离婚;原告陈女士之子胡某某由原告陈女士抚育;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大连市金州区某小区的房屋(价值50000元)归被告胡先生所有,被告胡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女士共同财产折价款10000元。
法官点评:妻子外遇生子,这是对丈夫最大的精神伤害,但丈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呢?这是因本案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解释:《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联系本案,陈女士虽然与他人生子,但无据证明其与那名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相反,假设胡先生有证据证明了这一点,那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也就理所当然了。